温州园林绿化建设行业协会会员大会制度

来源:发布时间:2021-04-01 次浏览

第一条为规范本会会员大会工作,根据《温州市园林绿环建设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第四条会员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换届大会。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员大会会议通知必须列出会议议题。

第六条会员大会出席会员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监事必须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合法有效性。

第七条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并抄党建领导机关及登记管理机关。

第八条凡选举或修改章程的,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其他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九条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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