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业务范围

来源:发布时间:2021-06-07 次浏览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省、市有关园林工程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

(二)代表会员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涉及会员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三)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就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

(四)参与制订园林绿化方面的各类标准,并组织力量贯彻实施;

(五)努力办好协会网站、收集、编辑、整理、出版和交流国内外有关园林工程的技术、管理、市场等方面的信息,为政府和企业提供信息服务。

(六)组织指导园林工程方面的技术和管理人才的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及技术人员素质;

(七)开展同国内外同行组织机构和专家间的经验、技术交流,组织参加有关国内外会议、展览、信息交流和合作等活动,促进园林工程事业的发展;

(八)组织专家申报各种科研项目;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和新设备,推荐优秀成果及论文;参与相关物价部门对园林工程造价的制订;提供苗木信息价咨询;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九)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事项(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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